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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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24-02-15 来源:反刍动物

  • 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有关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进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水产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水产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生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等。

  (一)输华水产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马来西亚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其产品应符合马来西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并被允许在马来西亚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二)输华水产饲料的生产加工公司,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以下称“马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水产饲料。

  (一)水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马来西亚本国水域的养殖或野生水生动物,或公海捕捞的水生动物,以及这些水生动物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水产品的加工副产品;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非疫区。

  (四)植物源性原料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输华水产饲料属中国农业农村部进口产品登记范围的,还应满足进口产品登记要求。

  (七)输华水产饲料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要求。

  (一)输华水产饲料应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热处理,或采用经中方认可的其它等效处理方式。

  (二)水产饲料输华前,应经马来西亚官方随机抽样检测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并符合以下要求: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一)输华水产饲料须用全新、洁净,且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三)货物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马来西亚官方应对输华水产饲料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水产饲料符合双边议定书的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水产饲料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口马来西亚水产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5.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马方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甚至暂停马来西亚相关这类的产品输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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