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餐厨垃圾解决方法主要有填埋、焚烧、饲料化、堆肥、热解和厌氧发酵等,由于我国餐厨垃圾含水率较高,焚烧、热解就不适用。其资源化利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肥料化,将餐厨垃圾中的有机物转换成有机肥料;二是饲料化,将餐厨垃圾中的有机物转换成有机饲料;三是厌氧发酵,将餐厨垃圾中有机物经过厌氧发酵转换成**。厌氧消化是无氧环境下有机质的自然降解过程。在此过程中微生物分解有机物,*产生**和二氧化碳。影响反应的外因主要有温度、pH值、厌氧条件、C/N、微量元素(如Ni、Co、Mo等)以及有毒物质的允许浓度等。*化的回收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提纯或加工为工业原料,同时**废弃油脂返回餐桌。高温堆肥是在有氧的条件下,依靠好氧微生物(主要是好氧**)的作用来进行的。在堆肥过程中,微生物通过自身的生命代谢活动,进行分解代谢(氧化还原过程)和合成代谢(生物合成过程),把一部分被吸收的有机物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并放出生物生长、活动所需要的能量,把另一部分有机物转换合成新的细胞物质,使微生物生长繁殖,产生更多的生物体。好氧堆肥*终形成稳定的高肥力腐殖质,其实质就是一个有机质稳定化的过程。餐厨垃圾中含有大量盐分,经常使用餐厨垃圾堆肥品可能会加剧土壤的盐碱化;污水处置将大幅度提升餐厨废弃物的整体处理费用;餐厨废弃物中油脂含量高,资源化程度不高。饲料化工艺主要是采用物理手段将餐厨垃圾经过高温加热,烘干处理,杀毒灭菌,除去盐分等,可以*终生成蛋白饲料添加剂、**水、**等可利用物质。缺点:没办法避免蛋白同源性问题,业界争议较大,在政策层面对餐厨废弃物饲料化未定性前不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主推工艺。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肥网”的全部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化肥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肥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加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线,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友情提醒:本信息有几率存在投资风险,任何关于合作后的收益、回报内容均需谨慎对待,风险责任须自行承担。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是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 电子信箱请把#换成@)
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制度,适应化肥市场新形势、新变化,更好服务化肥保供稳价,我们起草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公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条 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目标规模,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的年度执行规模;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可调整年度执行规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统筹考虑地方化肥产需、市场形势、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省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规模和品种结构。
第七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不少于4年,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每年度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时间为6个月,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时间为12个月。
第八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在国内具备相应化肥生产、经营等资质及仓储能力,其中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非国营贸易企业,或者资源型钾肥生产能力100万吨(含)以上的企业。其他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过招标或者其他适当方式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以及它具体储备任务。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达储备任务,明确承储企业、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其中: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通知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给具体承储企业。
(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直接下达给承储企业,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第十一条 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被取消承储资格,相关储备任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仓库应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涂刷或者悬挂“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氮磷及复合肥/钾肥)”标识标牌,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仓库位于任务区域内,钾肥储备仓库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者粮棉等主要作物主产区。其他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且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如与其他货物同库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储备任务月度库存量等储备任务考核要求;如调控需要,年度储备时间内可作必要调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库存情况。年度储备时间开始后,按月报送储备动态情况;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报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年度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其中: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第十七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化肥储备向社会投放,优先满足当地农业需要。投放情况报送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钾肥储备实行自主轮换。承储企业确定轮换时机,轮出后30个工作日内补足储备库存;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可适当延长补库时限。
第十九条 如遇自然灾害需动用救灾肥储备,相关省份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通知,明确动用数量、价格等要求。承储企业按通知要求在指定地区投放救灾肥储备。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协调给予救灾肥运输便利。
第二十条 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同时:
(一)对于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明确应急投放后的补库要求,财政部根据真实的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如应急投放价格低于按照进货价加仓储运杂费核算的承储成本,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补齐。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考虑储备成本、费用、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原则上不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明确补助申请材料。承储企业需在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其中:
(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一)核算。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补助资金由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核算后汇总报送财政部(经建司)。承担钾肥储备任务的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核算后汇总报送财政部(经建司);承担钾肥储备任务的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核算。
(二)拨付。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别的企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转拨。相关省份财政厅(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直接拨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厅(局)负责本地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并且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原则向承储公司可以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督管理工作,相关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核查标准,相关的单位按要求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任务情况做核查。其中:
(一)对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的核查,由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联合组织,核查结果和处理解决的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地方监管局负责对储备任务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和拨付情况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经建司)。其中:
第二十九条 经相关的单位核查,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不予资金补助、追缴已发放补助资金、取消承储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