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疑因使用这家鱼饲料,导致鱼苗发育不良。”近日,高邮一位姚女士向扬州发布手机APP报料频道反映,称自家鱼塘内的鱼苗食用某企业来提供的鱼饲料后,发育不良,现在对方索要鱼饲料货款。记者随即展开调查。
姚女士和记者说,她家在高邮菱塘有40亩鱼塘,主要向其他养鱼专业户提供鱼苗。2018年8月,经他人介绍,她向高邮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买鱼饲料,用于喂养鱼塘里的鱼苗。三个月后,她下网取鱼苗样,准备向外出售鱼苗,没想到鱼苗样特别小。后来,家人通过对40亩鱼塘里鱼苗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这三个月里鱼苗基本没长大。
“这三个月里,我们从始至终使用这家生态公司制造的饲料,怀疑鱼苗发育不正常跟饲料有关。”姚女士认为,此公司无相关生产许可证,但有销售行为,应对其产品负责。
“我们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5万元。”姚女士说,现在,此公司向他们索要鱼饲料货款。
记者了解到,鱼苗发育不良事件发生后,姚女士未到有关部门对鱼饲料质量进行检测。
“我们的鱼饲料没问题,我们家鱼塘也用了这批鱼饲料,并没再次出现问题。”高邮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介绍,饲料都是自己生产的,用于自家鱼塘。当时,经亲戚介绍后,她答应将饲料提供给姚女士,没想到对方鱼塘发生鱼苗发育不良状况。“我不认为鱼苗发育不良跟我们的饲料有关,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鱼苗本身、周围环境等。”
景某表示,这件事中,她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鱼饲料。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2019年3月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高邮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有关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景某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发生这样的问题,一定要先固定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权。”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认为,本次事件中,姚女士在发现鱼苗发育不良与饲料有几率存在关系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将饲料送到权威部门鉴定。如经鉴定饲料确实有一定的问题,姚女士及其家人可向对方索赔;如无直接证据证明鱼苗发育不良与鱼饲料有关,姚女士相应诉求将难以得到满足。
至于姚女士称对方销售三无产品问题,该公司在无相关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鱼饲料,或涉及合同无效行为,消费者可拒付或少付剩余货款。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或走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