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规定:“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示检验测试证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