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市、区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锚定农业强区建设目标,以稳定政策落实、充分的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惠及到户、补贴到人,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为推进农业全程机械化全面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现代化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拓展发展急需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我省数据平台,推进补贴机具身份唯一性确认,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结合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监察数据,提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区三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三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湖北省农业生产实际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湖北省2024-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详见附件1)。将干坚果采打机、茶叶揉捻机组、鱼类宰杀机、油菜割晒机和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纳入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并根据真实的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二)补贴机具资格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另行通知。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我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我区农机部门制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允许超出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我区将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来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逐步降低辖区范围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地原则上不得对购置的农业机械实施累加补贴,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市级农财两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再行实施。
(三)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各地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参与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的资金测算及分配,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资金分配额度限定内,做到应补尽补、敞开补贴。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将优先使用上年度结转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并按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组织并且开展县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额外支出。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向购机者开具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区农业农村局农机股申办窗口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区农业农村局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区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区农机部门将结合实际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将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好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将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将组织合乎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区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五)组织抽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做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六)资料归档。补贴申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告知承诺书;及区农业农村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证明材料。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区财政局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的提高政策实施管理工作上的能力水平。
(二)加强鉴定,强化支撑。区农业农村局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跟踪管理,对核验机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立即处理上报,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严把产品现场核验关口,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场涉农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逐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孝南区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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